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全文如下:
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
2018年5月9日,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的领导人,在日本东京举行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我们赞赏2015年11月首尔第六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发表联合宣言以来,三国各领域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我们认识到三国合作有利于构建地区和平合作平台。鉴此,我们重申将致力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三国合作。
我们认识到三国对确保地区及世界和平稳定肩负共同责任。三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超过世界总量的20%,应为增进世界繁荣发挥重要作用。我们重申携手应对地区和全球挑战。
我们赞赏并重申中日韩合作秘书处对推进三国合作的作用,支持秘书处加强能力建设并更广泛地参与三国合作。我们重申启动三国合作基金有助于实施三国合作项目。
三国合作
我们一致认为,定期举行三国领导人会议意义重大,将为三国政治、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等各领域合作与对话提供政治动力。我们重申三国之间有着过去的历史和长久的未来,将基于2015年三国领导人会议达成的共识继续合作。
我们高度评价上次领导人会议以来三国举办卫生、教育、环境、金融、交通、物流、文化、体育、经贸和灾害管理等各领域部长级会议,这些会议显示了我们在各领域协调政策、开展合作的政治意愿。我们欢迎2016年8月在东京举行的第八次三国外长会,会议就共同关心的战略问题交换了意见,为三国领导人会议奠定了基础。
我们注意到定期举行三国外长会议对促进三国合作的重要性。
我们认识到促进人员往来对扩展和巩固三国合作基础至关重要。
为此,并根据《平昌宣言》,我们期待以三国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为契机加强文化、体育等领域交流合作,即已成功举办的2018平昌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将要举办的2020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及2022北京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
我们重申三国扩大旅游交流的重要性,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三国人员往来达到3000万人次的目标,并通过“游历东方”活动进一步提高三国吸引力。我们大力支持青年交流,鼓励三国青年峰会等合作项目。
我们认识到“东亚文化之都”项目对三国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祝贺当选2018年“东亚文化之都”的城市,期待历年当选城市加强文化交流。我们认识到教育合作对加深相互了解的重要意义,赞赏三国致力于通过扩展“亚洲校园”项目促进高等院校学生交流,期待进一步提升该项目。
考虑到公共外交对三国民众增进了解、深化友谊的重要作用,我们欢迎继续就中日韩公共外交论坛进行磋商。
我们支持三国人文交流项目,如青年领导人圆桌会议和中日韩文化巴士。
我们重视开展三国领事合作,愿研究建立三国领事磋商机制,通过分享最佳经验、探索合作计划,加强长期机制性合作。
我们致力于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我们认识到自由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将坚守承诺,继续致力于经济自由化,反对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将共同努力,加强基于规则、自由开放、透明、非歧视、包容和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欢迎世界贸易组织就电子商务、投资便利化和中小微型企业等当今国际贸易挑战进行的讨论。我们强调双边、区域和诸边贸易协定对补充和强化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性。我们重申三国自由贸易协定是深化经贸合作、推动东亚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重要路径,符合三国共同利益。我们重申将进一步加速三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力争达成全面、高水平、互惠且具有自身价值的自由贸易协定。我们也重申加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以期尽快达成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协定,注意到市场准入和规则方面的谈判需取得进展。我们将共同努力在各个领域取得高质量并具有商业意义的成果。
我们认识到为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繁荣,有必要建立重视创意、促进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体系。我们认为三国知识产权合作,包括知识产权局长政策对话,对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期待三国就此进一步加强合作。
我们认识到工业部门产能过剩的负面影响,将共同应对这一问题。
我们认识到加强区域联通的重要性,决心通过三方对话磋商加强区域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合作,促进东亚整体发展。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经贸关系,深化利益融合。为此我们将在供应链互联互通、电子商务、内容产业和标准化等领域加强经济合作,提升竞争力。我们重申三国能源合作对实现东北亚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要性。我们决定适时达成三国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增进东北亚液化天然气市场透明度和流动性。
考虑到电子商务对创造新经济价值的重要性,我们一致认为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开展电子商务合作对三国有利。
我们认识到,三国在海关和交通领域的合作对确保贸易便利化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未来几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等大型国际活动的主办国,我们特别重申在促进货物和人员合法流动的同时加强边境保护的重要性,欢迎2017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三国海关领导人会议关于加强信息交流、分享经验的决定。
当前全球经济面临着跨境一体化进程倒退、金融环境超预期收紧等风险,在这种不确定性下,中日韩三国将继续通过深度交流与协调应对可能的金融波动。我们将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提高清迈倡议多边化(CMIM)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加强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MRO)的监控和组织能力建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可信、专业的国际组织的使命,促进亚洲债券市场倡议(ABMI)的发展。为此,我们欢迎CMIM首次定期评估取得的积极进展,并期待其顺利完成。这将有助于通过延长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贷款挂钩部分的贷款支持期限,强化融资支持;与IMF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促进联合融资;以及在启动CMIM时加强与有关方沟通,维护市场信心,加强CMIM作为区域金融安全网的作用。我们赞赏AMRO继续为CMIM运行提供支持,以及在建立和扩展与地区、全球伙伴关系上取得的成就,祝贺其获得联合国大会永久观察员地位。我们欢迎各方2017年12月决定向“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增资。
我们强调携手应对卫生和老龄化等关乎人类安全的共同挑战具有重要意义,认识到强化公共卫生事件紧急预案和应对、解决抗菌素耐药性、实现全民健康覆盖的重要性,将持续在这些领域开展合作。我们还将加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
此外,我们将扩大在卫生服务产业和远程医疗方面的合作,加强相关信息和人员交流,减少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癌症等非传染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我们将积极分享信息和交流政策,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健康老龄化,致力于持续开展三国老龄化政策对话。我们将推动辅助器具、物理和信息通信技术(ICT)可用性和资源分享,使残障人士参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显著提升他们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水平和质量。我们将努力充分利用科学与ICT的优势,如脑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残疾辅助技术、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发展,应对全球性问题。此外,我们认识到在5G移动通信、全球漫游等通信领域加强协作有助于促进相互交流合作。我们将在三国信息通信部长会议机制下推动该领域的联合研究、技术合作、信息共享和人力资源交流。我们也欢迎并鼓励企业界、学术界、智库等相关实体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三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等领域的政策磋商。我们致力于维护共同受益的安全ICT环境,重申集体应对ICT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我们欢迎并支持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在信息通信领域国际安全方面的历次报告。报告认为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构建开放、安全、稳定、无障碍、和平的信息通信环境是适用且不可或缺的。针对本地区面临的安全挑战,我们将加强三国在裁军与防扩散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并将继续在核安全监管高官会机制下开展核安全合作。
基于我们对“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承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经济、社会和环境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欢迎在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机制下取得的进展,重申将继续共同努力,防止空气污染和海洋垃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我们期待中日韩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合作网络建设取得进展。
我们强调应在农业、跨境动物疾病、林业以及生物多样性领域开展合作,包括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和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重申将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做出不懈努力,坚定支持全面落实《巴黎协定》。我们支持2017年6月第二轮中日韩北极事务高级别对话在东京通过的联合声明,重申三国在北极事务、尤其是科学研究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我们重申根据2011年第四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通过的灾害管理合作原则和措施,致力于加强减灾合作,注意到三国灾害管理部门部长级会议、灾害管理桌面推演等机制取得进展。
我们认识到有效执行《仙台减灾框架2015-2030》对于大幅降低灾害风险和生命损失、保障民生和健康的重要性。我们将进一步努力,提升公众意识,欢迎在世界海啸日召开的高中生峰会并发表《黑潮宣言》。
我们愿共同探讨“中日韩+1”合作模式,包括加强三国对话磋商,分享发展经验,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促进地区内外可持续发展。
国际地区形势
我们致力于半岛完全无核化,重申维护半岛和东北亚和平稳定是我们的共同利益和责任,强调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全面解决各方关切才能为朝鲜半岛光明未来奠定基础。中韩领导人希望日朝之间的绑架问题通过对话尽快得以解决。
我们认识到在地区和国际机制中开展合作的重要性,将合作推动东盟与中日韩(10+3)、东亚峰会(EAS)、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二十国集团(G20)等机制取得具体成果,包括将于2019年在日本举办的G20峰会。我们注意到10+3框架下《第二东亚展望小组报告》有关建议取得的进展,包括2020年实现东亚经济共同体的愿景。
我们期待在中方担任主席国期间召开下一次会议。
附件:2015年11月以来举行的三国会议
第一部分:部长级会议
第8次卫生部长会议(2015年11月29日,日本)
第7次文化部长会议(2015年12月20日,中国)
第1次教育部长会议(2016年1月30日,韩国)
第18次环境部长会议(2016年4月26-27日,日本)
第16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2016年5月3日,德国)
第6次运输及物流部长会议(2016年7月28日,中国)
第8次外长会(2016年8月24日,日本)
第8次文化部长会议(2016年8月28日,韩国)
第1次体育部长会议(2016年9月22-23日,韩国)
第11次经贸部长会议(2016年10月29日,日本)
第9次卫生部长会议(2016年12月4日,韩国)
第17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2017年5月5日,日本)
第10次文化产业论坛(2017年6月28日,日本)
第19次环境部长会议(2017年8月24-25日,韩国)
第9次文化部长会议(2017年8月26日,日本)
第5次灾害管理部门部长级会议(2017年9月7日,中国)
第10次卫生部长会议(2017年11月12日,中国)
第6次海关领导人会议(2017年11月30日,日本)
第3次水资源部长会议(2018年3月19日,巴西)
第2次教育部长会议(2018年3月21日,日本)
第18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2018年5月4日,菲律宾)
第二部分:政府间磋商与合作
1。政治领域
1)高官会
第1次外交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2016年4月27日,韩国)
第1次北极事务高级别对话(2016年4月28日,韩国)
第11次外交高官磋商(2016年8月21日,日本)
第4次反恐磋商(2016年11月15日,韩国)
第2次北极事务高级别对话(2017年6月8日,日本)
第2次外交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2018年5月23日,中国)
2)司局级会
第9次拉美事务磋商(2015年12月11日,日本)
第1次警方工作会晤(2015年12月23日,中国)
第4次灾害管理桌面演练(2016年6月22日,韩国)
第2次警方工作会晤(2016年11月23日,韩国)
第10次拉美事务磋商(2017年1月25日,中国)
第3次网络事务磋商(2017年2月10日,日本)
第3次警方工作会晤(2017年11月14-16日,日本)
第11次拉美事务磋商(2018年3月7日,韩国)
3)工作组会
中日韩伙伴关系交流项目(2016年1月25-29日,中国)
中日韩伙伴关系交流项目(2017年4月17-20日,韩国)
2。经济领域
1)领导人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会议(2017年11月14日,菲律宾)
2)部长级会
第4次RCEP部长级会议(2016年8月5日,老挝)
第2次RCEP部长级会间会(2016年11月3-4日,菲律宾)
第3次RCEP部长级会间会(2017年5月21-22日,越南)
第5次RCEP部长级会议(2017年9月10日,菲律宾)
第4次RCEP部长级会间会(2018年3月3日,新加坡)
3)高官会
中日韩自贸区第9轮谈判首席谈判代表会议(2016年1月18-19日,日本)
中日韩自贸区第10轮谈判首席谈判代表会议(2016年6月27-28日,韩国)
中日韩自贸区第11轮谈判(2017年1月9-11日,中国)
中日韩自贸区第12轮谈判(2017年4月10-13日,日本)
中日韩自贸区第13轮谈判(2018年3月22-23日,韩国)
4)司局级会
第14次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议(2015年11月3-5日,韩国)
第14次IT局长开源软件会议(2015年11月17日,日本)
第15次知识产权局局长政策对话会(2015年11月17日,中国)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第9轮谈判司局级磋商(2015年12月14-18日,日本)
第11轮RCEP谈判(2016年2月15-19日,文莱)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第10轮谈判司局级磋商(2016年4月4-9日,韩国)
第12轮RCEP谈判(2016年4月24-29日,澳大利亚)
中日韩财政国际司局长会议(2016年5月30日,中国)
第13轮RCEP谈判(2016年6月12-18日,新西兰)
2016标准合作常委会会议(2016年7月12日,日本)
第15次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议(2016年7月12-13日,中国)
RCEP首席谈判会议(2016年7月18-19日,印度尼西亚)
第14轮RCEP谈判(2016年8月15-19日,越南)
第15轮RCEP谈判(2016年10月17-21日,中国)
第15次IT局长开源软件会议(2016年11月15日,韩国)
第16轮RCEP谈判(2016年12月6-10日,印度尼西亚)
第16次知识产权局局长政策对话会(2016年12月8日,日本)
第17轮RCEP谈判(2017年2月27-3月3日,日本)
第18轮RCEP谈判(2017年5月2-12日,菲律宾)
2017标准合作常委会会议(2017年7月4日,韩国)
RCEP首席代表会议(2017年7月6日,菲律宾)
第19轮RCEP谈判(2017年7月18-28日,印度)
第20轮RCEP谈判(2017年10月17-28日,韩国)
三国财政和央行国际司局长会议(2017年11月6日,韩国)
第21轮RCEP谈判(2018年2月2-9日,印度尼西亚)
第16次IT局长开源软件会议(2017年11月16日,中国)
第16次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议(2017年11月30日,日本)
第17次知识产权局局长会(2017年12月6日,韩国)
第22轮RCEP谈判(2018年4月28日-5月8日,新加坡)
5)副司局级会
第12次最高审计机关工作层会议(2016年7月26-28日,中国)
第13次最高审计机关工作层会议(2017年7月10-12日,韩国)
6)工作组会
第6次海关领导人会议(TCHM)工作组会(2016年4月20日、6月14-15、15-16、21-22日,日本)
跨境动物疫病合作指导委员会第1次会议(2016年7月21日,日本)
第6次TCHM海关指导小组会议(2017年6月9日、11月17日,日本)
3。可持续发展领域
1)司局级会
第11次沙尘暴合作司长会(2016年3月24日,日本)
第6次健康老龄化政策对话会(2016年7月5-6日,日本)
第3次林业司局级会(2016年9月7-8日,日本)
第6次临床实验合作司局级会(2016年11月22日,韩国)
第19次环境部长会议司长会(2017年3月24日,韩国)
第12次沙尘暴合作司长会(2017年3月24日,韩国)
第19次环境部长会议司长会(2017年4月26日,韩国)
第4次林业司局级会(2017年7月18-19日,中国)
第7次健康老龄化政策对话会(2017年11月12-13日,中国)
第8次健康老龄化政策对话会(2018年7月14-15日,韩国)
2)工作组会
第9次化学品管理政策对话会(2015年11月9-11日,中国)
第9次良好物质循环社会/循环经济/3R和电子废弃物越境转移研讨会(2015年12月3日,韩国)
第3次空气污染政策对话会(2016年2月23-24日,日本)
第1次农村环境政策对话会(2016年3月10日,中国)
第3次生物多样性政策对话会(2016年4月13日,中国)
公众环境意识提高项目磋商会(2016年6月16日,韩国)
第10次化学品管理政策对话会(2016年10月31日-11月2日,日本)
第10次良好物质循环社会/循环经济/3R和电子废弃物越境转移研讨会(2016年11月8日,中国)
第18次环境部长会议工作组会(2016年12月20日,日本)
第18次环境部长会议工作组会(2017年2月15日,韩国)
第2次沙尘暴联合研究第一二工作组联合研讨会(2017年2月16日,韩国)
第11次沙尘暴合作指导委员会会议(2017年2月17日,韩国)
第4次空气污染政策对话会(2017年2月23-24日,中国)
第19次环境部长会议工作组会(2017年7月16-18日,韩国)
第4次生物多样性政策对话会(2017年8月31日-9月1日,日本)
第11次化学品管理政策对话会(2017年10月30日-11月3日,日本)
第1次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对话会(2017年12月12日,中国)
第11次良好物质循环社会/循环经济/3R和电子废弃物越境转移研讨会(2017年12月26-27日,日本)
第5次空气污染政策对话会(2018年2月6-8日,韩国)
4。其他领域
1)高官会
第9次核安全监管高官会(2016年11月29日,中国)
第10次核安全监管高官会(2017年12月5日,日本)
2)司局级会
第16次东北亚港湾局长会(2015年11月2-3日,日本)
第10次科技政策研讨会(2015年11月9-10日,日本)
第9次文化产业论坛(2016年6月16日,韩国)
第11次科技政策研讨会(2016年10月17-18日,韩国)
第9次国家博物馆馆长会议(2016年11月4日,中国)
第17次东北亚港湾局长会(2016年11月3-4日,韩国)
第12次科技政策研讨会(2017年10月19-20日,中国)
第18次东北亚港湾局长会(2017年11月7-8日,中国)
第6次大学交流合作促进委员会会议(2017年11月23日,韩国)
第8次人事政策网络司局级会(2017年12月12-13日,中国)
3)工作组会
第7次运输及物流部长会议第1次局长会(2017年3月23日,韩国)
第1次体育工作会议(2017年7月6-7日,韩国)
第7次运输及物流部长会议第2次局长会(2017年12月19日,中国)
第7次运输及物流部长会议第3次局长会(2018年5月15-16日,日本)